铁道部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6-06-25 阅读次数:
铁道部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研人员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落实学校科研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服务的方针,提升对铁路改革和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水平,推动科研出成果、出精品,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铁路改革和发展对策性研究成果奖励、一般性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和综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学校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的成果类别:有关铁路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咨询和调研报告,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党校学科建设有关的教材等。
第五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申报奖励的成果和项目必须是以我校教职员工身份取得的成果。申报奖励的成果和项目必须是我校教职工为主或者以“铁道部党校”单位名义署名,且在每次奖励具体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铁路改革和发展对策性研究成果奖励
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1、被铁道部领导书面肯定,被铁道部领导机关和部属单位采用的科研课题、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对策性文章等。对策性研究成果奖须凭成果原件及有关采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转的批文到科研处登记备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奖励1000—10000元。
2、受铁道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及大型铁路站段委托,由我校协同对方单位共同完成、并对合作单位的工作有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调研报告、实施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500—5000元。
3、学校组织的有关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调研活动,形成了对铁路改革和发展、或者对党校工作和学科建设有推动作用的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由科研处备案、登记,经主管校长批准,奖励1000—5000元。
4、在《综合运输》、《人民铁道》、《铁道运输与经济》、《铁道经济研究》、《中国铁路》等国家公开发行的铁路、交通运输专业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关于铁路问题的研究成果,每篇按原稿酬×2比例计发奖励。受《人民铁道》等报刊杂志委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每篇由学校奖励1000元。
5、在《决策参阅》发表对部领导决策有咨询价值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每篇奖励300元。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奖励金额有弹性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研究成果的贡献、影响大小提出奖励金额建议,由主管校长确定具体的奖励金额。
(2)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两项以上者,取奖励额度高的奖项,不得重复奖励。
(3)凡取得符合“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第1款、第2款、第3款的成果,一经确定,两周之内予以奖励,并公告表彰。取得“第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第4款的成果,参照“第四章 一般性理论研究成果奖励”第十条确定的“奖励程序”,按季度发放。
第四章 一般性理论研究成果奖励
第八条 一般性科研成果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九条 奖励范围
包括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报刊、二类报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它研究成果(见附件Ⅰ);在有国家正式公开刊号的报刊(不含《理论学习与探索》)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它研究成果;在国家级、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讲、获奖或收入该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第十条 奖励程序
1、凡我校教职员工取得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须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由校科研处统一制作),并附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两份,报所在教研部、研究所。
2、各教研部、研究所对本单位人员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校科研处。
3、校科研处对所申报成果进行复审后,对成果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类报刊按原稿酬×5比例计发奖励,二类报刊按原稿酬×3比例计发奖励,中文核心期刊按原稿酬×2比例计发奖励,具有国家正式公开刊号的报刊(不含《理论学习与探索》)按原稿酬×1比例计发奖励。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学术会议及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 会上宣读的奖励1000元,获奖或收入论文集奖励500元。参加中央党校或铁道部召开的学术会议, 会上宣读的奖励500元, 获奖或收入论文集的奖励300元。参加全国铁路党校系统学术会议的论文,会上宣读的奖励300元,获奖或收入论文集的奖励200元。
第五章 科研成果综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综合性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活动,包括:与铁路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研究成果、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与学校学科建设有关的教材。评奖对象侧重于有关铁路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由科研处根据当期科研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具体奖励额度,由主管校长确定具体的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1、每次评奖工作开始,由学校科研处提出具体方案,规定参评成果取得的期限,并下发通知。
2、申报参评者须填写优秀科研成果评审表(由校科研处统一制作),附成果原件1份和复印件5份,报所在教研部、研究所。各教研部、研究所对本单位人员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和初评,填写推荐意见,按校科研处下达的指标,汇总报校科研处。
3、校科研处对各单位推荐的参评成果进行复审和分类,送交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审读。在充分审读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会议评审,并最终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获奖成果需获得超过投票数二分之一的赞成票。
4、对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获奖成果,由校科研处公示,异议期为两周。异议期结束即正式发布并颁奖。
第十五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再参加校级评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精神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Ⅰ:学校认定的一类、二类报刊名录:
一 类 报 刊
刊 名 主 办 单 位
1、《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
2、《求 是》 中共中央
3、《经济日报》 国务院
4、《光明日报》 中共中央宣传部
5、《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6、《新华文摘》 人民出版社
二 类 报 刊
刊 名 主 办 单 位
1、《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2、《中国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3、《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4、《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5、《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6、《世界经济》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7、《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8、《当代社会与社会主义》 中央编译局
9、《党建研究 》 中共中央组织部
10、《中央党校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
11、《中国图书馆学报》 北京图书馆
12、《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研究所
13、《计算机学报》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14、《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
15、《工人日报》 全国总工会